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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招生委员会致2018年中考考生及家长的公开信

来源:爱考网 [2018-6-6]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宿松县招生委员会致2018年中考考生及家长的公开信

亲爱的考生,尊敬的家长:
一年一度的中考又一次走近我们。今年全县8217名考生正在积极准备应考,每位考生的家长也在默默地支持着自己的孩子。考生和家长们很辛苦!在此预祝全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中考中考试顺利,正常发挥,取得理想的成绩,进入心仪的高一级学校深造。
为了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考试氛围,在考前我们从考试管理者、组织者的角度给大家叮嘱几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考是对一个人心理素质的考量。中考是人生的一种体验、一个过程,是莘莘学子继续深造的台阶。面对中考,能怀着一种平常心态,成竹在胸,临阵不乱,就是考生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体现。我们认为,现阶段的复习应按照适合自己的计划和步骤进行,以拾遗补缺为主,不要猜题押宝,不宜攻坚克难,更不能超负荷。考试中能临场发挥出正常水平,把会做的题目做好,不让自己该得到的每一分丢失。尽力而为了,自己的心就坦然了,家长也会满意了。
考试安全要高度关注。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往返交通安全,随身物品和相关证件等都要照顾周全,谨防意外事故和物品丢失。注意饮食卫生,保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要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
考试规范要时刻谨记。每位考生考前都要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和《中考考生答题须知》,规范考试,规范答题。不该带进考场的东西,一律不带,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进场,准时交卷;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知晓答题注意事项,尽可能做到答题、书写、作图规范。
诚信中考,诚信做人。全社会都在呼唤诚信,共建诚信体系。“诚信中考光荣,违规舞弊可耻”。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在《2018年安徽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对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仍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加强了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将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我省所有考生都是在标准化考场里进行考试,所有考场都具备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功能。监考教师的考场记录、监控室的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我们希望每位考生诚信参加中考,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中考也是广大考生成长的一个台阶,对考试事务应自主考量,自行担当。经历了中考,一定能更加成熟。广大考生家长和全体授课老师及招生考试战线的同志们尽力当好孩子的“后勤部长”,做好各项服务。家长可多些提醒,少些干预,可分析问题给出建议,绝不代替包办,帮助孩子平安顺利地完成考试,协助孩子向自己的人生目标更近一步。
祝考生和家长心想事成!

               2018年5月31日


 附件一:
中考考生答题须知
  2018年全市中考统一实行网上阅卷,为适应阅卷要求,考生答题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开考前,考生必须检查答题卷是否完整,有无异常,如有印刷歪斜、移位或破损,需及时向监考老师提出更换。
2. 开考前,考生必须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卷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准考号、座位号和姓名及相关信息,字迹要清晰工整。
3. 考生的条形码必须由监考教师在“条形码粘贴区域”粘贴(不得由考生粘贴),粘在别的区域一概无效。
4. 考生必须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防止让墨迹渗透到背面),不得超出规定的答题范围,否则,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答题须在专用的“答题卷”上进行,在试题卷和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5. 考生答题时必须确保答题卷和条形码区域清洁、不损坏、不折皱,严禁在条形码上乱涂乱划。
6. 考生答卷严禁使用白纸粘贴答案,答题不做在答题卷上(英语为答题卡)无效。
7. 考生答题时,必须使用一种类型和颜色笔答题(即0.5毫米签字笔),否则以作弊处理。
8.  在数学等学科考试时,若遇作图,先用铅笔作图,待确定后再用黑色签字笔描黑,便于清晰扫描。
9. 考生在答题时发现已答错,立即用签字笔杠去答错部分,然后在空白处继续答题,千万不能用涂改液和修正带处理,千万不能超出答题区域。
10. 英语学科考试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在规定区域内书写作答,否则,答题无效。





附件二:
考生禁带物品

1、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
2、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3、涂改液;
4、修正带(含透明胶带);
5、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
注意:以上禁带物品,考生切勿带入考场,否则,其一,作违纪舞弊论处;其二,若有遗失概由考生个人负责。


附件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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